•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12.19. 勞動發管字第1080516511號令(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二萬五千七百元。 二、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臺幣三萬元。 三、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四、家庭幫傭:新臺幣三萬元。 五、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臺幣三萬二千元至三萬五千元。 六、屠宰工:非特殊時程為新臺幣二萬六千元;特殊時程者(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 ,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一小時以上者)為新臺幣三萬元。 七、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八、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臺幣三萬八千二百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三 千九百九十六元。 九、乳牛飼育工:新臺幣二萬八千元。 十、外展農務工:新臺幣二萬五千八百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勞動發管字第一0八0五0三一三三號令,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勞動部 109.08.02. 勞動發管字第1090509332號令廢止,並自109年8月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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