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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
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並自
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9.01.07. 經能字第1080460617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7日 主旨: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 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六條規 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