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人工生殖受術妻於其夫死亡後,仍植入胚胎致懷孕分娩所生子女之身分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12.23. 法律字第108035189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主旨:有關人工生殖受術妻於其夫死亡後,仍植入胚胎致懷孕分娩所生子女之身分認定疑義 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年10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80141837號函。 二、按人工生殖法第五章「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之規定,已明列各種人工生殖子女「視 為」婚生子女之情形,爰其地位及得視為婚生子女之情形,悉依人工生殖法之相關規 定,人工生殖子女如未符合該法視為婚生子女之相關規定者,屬非婚生子女。次按來 函所附衛生福利部 108年10月 9日衛授國字第1080403349號函,配偶死亡後受胎之情 形,無法適用人工生殖法第25條規定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復查該法立法過程相 關資料及學說見解,亦有認關於受術夫死亡後,受術妻實施人工生殖所生之子女,該 子女與已死亡之受術夫間,並無民法規定之親子關係及繼承等權利(立法院公報第95 卷第59期院會紀錄,第 129頁;戴東雄著,孫連長死後取精留後與人工生殖法草案, 萬國法律雜誌第 145期,95年 2月,第 7頁至第 8頁、第13頁註23;林秀雄著,死後 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以日本最高法院平成十八年九月四日判決為例,月旦法學 雜誌第 251期,第 162頁至第 163頁參照)。本件人工生殖受術妻於其夫死亡 1年3 個月後,因胚胎未予銷毀,仍實施人工生殖植入胚胎所生之子女,因非屬人工生殖法 所定視為婚生子女之情形,爰此,戶政機關以非婚生子女身分辦理出生登記並從母姓 ,尚符民法第1059條之 1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三、另按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 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第 1項)。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 ,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第 2項) 。」該條第2 項所定認領之訴,係以該非婚生子女於生父生時既已出生,但因生父生 前未為認領行為而由該子女於生父死後提起認領之訴訟。人工生殖子女出生時,生父 已死亡,與上開規定要件容有不同(林秀雄著,死後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以日 本最高法院平成十八年九月四日判決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 251期,第 162頁至第 1 63頁參照)。貴部來函說明七所述本件人工生殖子女,其身分認定應依民法第1067條 提起認領之訴一節,似值斟酌。至於具體個案如有爭議涉訟,自以法院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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