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市南港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地區(一)之建築基地循非都市更新方式辦 理重建時是否須檢討都市更新單元指示線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9.01.10.府都規字第10831293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0日
    主旨:有關本市南港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地區(一)之建築基地循非都市更新方 式辦理重建時,是否須檢討都市更新單元指示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府 108年 1月18日府都規字第 10760657151號公告實施「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陸、一、(三)、1.開發方式:「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採 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但循『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臺北市高氯離 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等其他方式申請重建或改建之建築基地,應依原 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辦理,不適用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之規定。」規範暫予保留區(一 )須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始得適用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之規定;以都市更新以外方 式申請重建或改建者,則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辦理。 二、故倘暫予保留地區(一)之建築基地循非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時,依上開規定尚無 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規定之適用,自無須檢討本細部計畫通檢案之都市更新單元指示 線。 正本: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台北市不動產開發 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都市計畫技師公會(臺北西松郵局第 48-72號信箱)、社團法 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33號11樓)、臺北市政 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副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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