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 9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 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之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1.15. 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自 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 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 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 9第 2項規定之「本期稅 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 少數,為同條第 2項第 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 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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