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行董事長職權之臨時管理人得於公司印製之股票簽名或蓋章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9.01.07. 經商字第109024003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7日
    一、按法院選任之臨時管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於合法在任期間,代 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又 107年11月 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 162條第 1項,業將公司 印製股票應由董事 3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之規定修正為僅須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 ,爰公司印製股票時,由代行董事長職權之臨時管理人在股票上簽名或蓋章,尚無不可 。 二、本部94年 8月 8日經商字第 09402113580號函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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