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公司函詢「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1.08. 智著字第109160008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8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疑義一案,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您 109年 1月 7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34條第 1項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 開發表後50年。所詢演唱「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如係於民國58年12月31日(即 1969年12月31日)前公開發表者,依上開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另按 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 利用。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對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否屆滿?如於個案中發生爭議,均應 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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