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5款有關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得免當事人親自到場之相關 規定,自 109年 3月 2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2.11. 台內地字第109026057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11日
    一、為便利民眾申辦土地登記並避免其親自到場核對身分之往返奔波,本部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四十一條第十五款規定,新增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作為免當事人親自到場之管道 。本措施係由當事人應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於本部指定網站登錄相關聲明 登記資訊,表示義務人處分真意,再藉由專業代理人核對當事人身分,產生確認當事人 身分及真意效果,登記機關據以確認當事人真意,俾兼顧便民與權益保障。 二、辦理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作法依序如下: (一)當事人(即登記義務人)部分: 1.持憑自然人憑證驗證登入本部指定網站,登錄土地登記相關聲明事項,包含不動 產標的(縣市別、鄉鎮市區、地段小段、地號、建號、權利範圍)、辦理事項( 登記事由或登記原因)、取得權利人及委託之代理人姓名、聲明期限,經電子簽 章後送出,系統自動產生線上聲明序號。 2.提供線上聲明序號予代理人,俾利辦理後續聲明驗證與登記案件送件事宜。 3.針對同一辦理事項可為多筆(棟)之聲明,但不動產位於不同直轄市、縣(市) 需按直轄市、縣(市)別分件辦理。 4.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被授權人或特別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 旅外授權人申請土地登記之處分真意,亦得以本措施辦理。 (二)代理人(僅限開業地政士或律師)部分: 1.持憑自然人憑證驗證登入本部指定網站,輸入當事人提供之線上聲明序號,並經 系統比對代理人姓名與該聲明所載代理人相符者始得查詢。 2.地政士或律師接受委託應依地政士法或律師法規定辦理,經代理人確認當事人身 分、聲明事項與受託辦理案件相符,以電子簽章完成聲明驗證。 3.於土地登記申請書記明線上聲明序號或檢附驗證後之線上聲明登錄表,併同其他 土地登記應附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 (三)登記機關部分: 1.受理採行本措施之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收件人員應確認案管系統已輸入線上聲明 序號,以利勾稽案件辦理情形。 2.審查人員檢視登記申請案件內容與線上聲明事項是否相符且未逾聲明期限,倘經 審核無誤,即可認定屬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得免當事人親自到場情形,如有 不符列入通知補正事項,並續依相關程序辦理。 三、當事人如欲修正或撤回聲明,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修正聲明:未經代理人驗證,可線上修正聲明;代理人已驗證聲明,不得線上或書 面修正,應重新辦理聲明。 (二)撤回聲明: 1.未經代理人驗證,可線上撤回聲明;代理人已驗證聲明,應由當事人會同代理人 向不動產管轄或登記案件受理機關以書面撤回。 2.登記機關接獲當事人會同代理人書面撤回聲明,應於系統進行相關處理並書面回 復。登記申請案件如已收件,請收受撤回文件機關通知案件受理機關,並移送撤 回文件。 四、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