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合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於民國 109年 1月16日修正施行,有關依現職公務 人員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案件,經銓敘部重新檢討後,除另有規定外,辦理認定相關原則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9.01.22. 部銓五字第109488931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22日
    配合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於民國 109年 1月16日修正施 行,有關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案件,經本部重新檢 討後,除另有規定外,辦理認定相關原則如下: 一、依調任辦法第 5條第 2款、第 6條第 3款及第 7條第 3款等規定辦理以學歷系所、科別 性質認定職系專長案件時,係以學系、輔系、研究所或科別等名稱與擬調任職務職系名 稱相同或近似者認定之;又其系所、科別等名稱與擬調任職務職系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三級考試或普通考試(以下簡稱高普考試)該職系「考試類科」名稱或「職系說明書子 項」名稱相同或近似者,亦得予以認定與該職系性質相近。 二、依調任辦法第 5條第 3款、第 6款及第 6條第 4款等規定辦理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 系專長案件時,如申請認定之職系於高普考試設有考試類科者,係以該職系各考試類科 涵蓋之專業科目為採計範疇。 三、依調任辦法第 5條第 4款、第 6條第 5款及第 7條第 4款等規定辦理以經歷認定職系專 長案件時,如係曾任未列有職系職務年資,係依機關開立之服務證明書所載主要工作內 容,對照職系說明書認定係屬何職系後,倘該職系與擬調任職務職系相同者,即認屬性 質相近;如係曾任機關(構)列有職系職務並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倘該職系與 擬調任職務職系於一覽表中列為同一職組,即認屬性質相近。 〔依銓敘部 110.11.01. 部特一字第1105391639號令,有關以審定職系有案年資認定職系專 長之解釋,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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