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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配銷該中
心依法協調產製並依規定標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
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2.24. 台財稅字第109045230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24日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配銷該中心依法協調產製並依規
定標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75%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
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5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健保藥局辦理前點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
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條第 2項但書規定,非屬營
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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