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受委託監護人申請撤銷父辦理之廢止委託監護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03.13. 法律字第109035050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3月13日
    主旨:有關受委託監護人申請撤銷父辦理之廢止委託監護登記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年10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80142160號函。 二、按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 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依該條規範意旨與內容,並非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 使親權之情形,而是父母一時性地將特定事務委由他人代為行使,受委託人只是輔助 父母行使對未成年子女所應負擔之權利與義務,因此父母仍保有親權人之地位(本部 102年 4月11日法律字第 10203503100號函參照)。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不 因法院調解成立委託監護而影響其行使,委託監護實質上乃屬委任契約之一種,因此 行使親權之父母仍可隨時終止其委託監護(林秀雄著,親屬法講義,2018年 9月 4版 ,第345 頁至第 346頁;司法院秘書長 103年 5月 1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0100 號函參照)。 三、次按家事事件之調解,就其他得為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 成立,其調解成立者,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 1項及第 2項 定有明文。關於本件涉及法院就宣告停止親權事件所做成之調解筆錄,其中調解內容 載明「相對人(即行使親權人)於委託監護期間不得任意終止委託監護」約定,行使 親權人得否不受拘束,隨時終止委託一節,案經轉據司法院秘書長 109年 3月 2日秘 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05615號函復略以:「有學者認委託監護實質上乃屬委任契約之 一種,因此行使親權之父母仍可隨時終止其委託監護,惟此部分涉及具體個案情形及 實體法律解釋問題;至於行使親權之父母嗣後向戶政機關辦理廢止委託監護登記,是 否屬調解成立後事實狀態之變更,而得予辦理部分,則屬戶政機關受理當事人聲請廢 止委託監護登記時,應依權責認定之事項。如當事人間有爭執,宜循法定程序救濟, 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四、檢附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影本 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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