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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條第 1項第 6款規
定處理之情形,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04.29. 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29日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 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 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 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 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