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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之合法性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04.21. 法律字第109035072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21日
主旨:貴委員國會辦公室所詢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之合法性一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國會辦公室 109年 4月14日樺立( 109)字第 1090414-1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條第 2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
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法規定。」所稱「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包括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
令(本部 108年 3月 4日法律字第 10803502620號函、 108年10月 9日法律字第1080
3512350 號函參照),例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
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傳銷機構辦法)第 9條第 1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
本法適用之(本法第 1條立法理由參照)。
三、次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 1項及第 5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
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
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第 1項)。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
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5項)。」公平交易委員會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 5項授權訂定之傳銷機構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指依本辦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第 9條
第 1項規定:「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 9人,由本會(註:即公平交易委員會
)就下列人員遴選(派)之:……」本件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依其捐助章
程第 1條規定,該基金會係依傳銷機構辦法所設立之財團法人,依傳銷機構辦法第 9
條第 1項規定,其董事均應由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遴選之。況該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 9條第 2項已明文規定:「董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派)之:一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 2人。二、傳銷商代表 2人。三、專家學
者 3至 4人。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1至 2人。」本件因涉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
公平交易法規之特別規定,以及對於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如貴國會辦公室
尚有疑義時,建請逕洽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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