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法院辦理涉及日治時期之繼承事件之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9.05.21.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088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5月21日
    主旨:法院辦理涉及日治時期之繼承事件時,應注意當時之臺灣民事習慣並參酌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一、繼承開始在臺灣光復前者,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條規定,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 定,應適用當時有關法律,而日據時期關於臺灣人民親屬繼承事件,不適用日本民法 之規定,應適用當時臺灣之習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條、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 1956號判決參照)。 二、為利法院瞭解臺灣光復前日治時期之繼承相關法令及民事習慣,本院已於 103年間寄 送法務部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予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各級法院 圖書室亦均有該書。另本院內網已張貼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 供參(內網首頁/主題區/家事/家事常用法令/日治、無人繼承等繼承相關法令) ;如對承辦個案所適用之相關民間習慣、繼承登記法令尚有疑慮,得向法務部(法律 事務司)、內政部(地政司)函查。 三、戶政機關已就臺灣日治時期及光復後戶政資料電腦化前之戶籍資料,建置電腦資料索 引及戶籍影像資料,法院辦理旨揭事件,認有調取日據戶口調查簿(或稱日據戶籍謄 本)之必要時,得依家事事件法第17條第 1項等規定,囑託戶政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 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協助提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