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房屋稅條例」第 5條有關使用權房屋得核實按使用權人使用房屋情形認定應適用之房 屋稅稅率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6.04. 台財稅字第109005695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6月4日
    一、教育部經管國有公用學產土地,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包含不得設定 地上權等他項權利),其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及學產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土地公開標租,約定承租人不得將地上私有房屋轉讓第三人,土地租約屆滿時,房 屋應無償移轉為國有。建設公司承租該土地興建房屋取得所有權,轉讓房屋定期使用權 予第三人,倘經查明自讓與房屋使用權之日起,至土地租期屆滿之日止,取得使用權之 個人(使用權人)對該房屋具使用及管理權,並實質享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房屋相關使 用成本(包括房屋稅等)及維護費用,實質上亦由使用權人負擔,得核實按該使用權人 使用情形,依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點使用權房屋倘無出租使用情形,並供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且經加計本部 104年 5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400061370 號函所稱具使用權之地上權房 屋及自有房屋戶數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 3戶以內,得認屬符合「住 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條規定,按自住用稅率課徵 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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