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同一地址營業場所屢次變更負責人及統一編號,依消防法第 2條為管理權人認定疑義 1 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9.06.08. 消署預字第109111003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6月8日
    主旨:函詢同一地址營業場所屢次變更負責人及統一編號,依消防法第 2條為管理權人認定 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年 5月26日北市消預字第1093021463號函。 二、查消防法第 2條、本署96年 7月16日消署預字第0960500439號函檢送之「各類場所管 理權人樣態」及內政部 101年 4月26日內授消字第1010822331號函提案 1決議,針對 消防法第 2條管理權人之判定業有明文,謹先敘明。 三、復查本署 102年 2月 5日消署危字第1021600073號函針對管理權人變更不影響其連續 違規次數之累計; 103年 8月27日消署預字第1031112365號函針對商業之營業地點、 統一編號、營業項目等均未變更而僅變動負責人得延續前次違規事實按消防法相關規 定予以裁處; 106年10月25日消署企字第1061118771號函針對限改後舉發前或連續處 罰程序中變更管理權人等之處罰業有明釋。所詢同一地址營業場所屢次變更負責人及 統一編號,惟持續經營同類用途場所,似有規避消防法舉發及連續處罰之嫌,是否得 依消防法第 2條規定以有實際支配管理權之所有權人為受處分人 1節,若客觀條件得 知其規避消防法舉發及連續處罰時,得依上開 102年 2月 5日函示訴願決定案例本於 權責辦理。 四、另前開個案屢次變更負責人及統一編號而似有規避消防法舉發及連續處罰之嫌,因涉 商業登記法之規範,建請協調貴府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研議適切之防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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