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衛生福利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指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 人解散之擬議為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之重要事項」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09.07.20. 衛授家字第1090501012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09年7月20日 訂定「衛生福利部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指定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 人解散之擬議為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之重要事項」,並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