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局召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15、17-19 條執行程序討論」會議結論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7.02.12. 文資綜字第10730018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2月12日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15、 17-19條執行程序」部分: (一)主管機關已依文資法第 17-19條規定辦理指定登錄審議程序,並作成不指定或不登 錄處分之案件,嗣又符合文資法§15要件情形者,考量此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 第92條、第 110條第 3項規定,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具有存續力及公定力; 故嗣又符合文資法第15條要件情形者,主管機關原則得無須再依文資法第15條辦理 。惟主管機關仍得衡酌前次辦理文資法第 17-19條審查時點,與符合文資法第15條 要件時點,其兩個時點間之時間長短、嗣後有無其他情事變更等,本職權再依文資 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主管機關已依文資法第14條規定審查並決定不列冊之案件,或決定列冊追蹤,事後 又經提送審議會審議作成解除列冊決議之案件,嗣又符合文資法第15條要件情形者 ,考量主管機關已於列冊追蹤審查程序時,就該建造物文資價值完成初步價值評估 ,故主管機關原則得以不列冊之決定或解除列冊之決議,作為第15條文化資產價值 評估結果,無需再重新依文資法第15條規定辦理。惟主管機關仍得衡酌前次辦理文 資法第14條列冊追蹤之審查時點,與符合文資法第15條要件時點,其兩個時點間之 時間長短、嗣後有無其他情事變更等,本職權重再依文資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三)具體個案已依文資法第15條辦理,嗣後個人或團體又依第14條提報者: 1.已踐行文資法第15條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且評估結果為有價值者,主管機關即應 依文資價值評估報告之建議,啟動後續文化資產列冊追蹤、指定登錄審查程序或 為其他適宜之列管措施;如同時遇個人或團體提報,主管機關得併為辦理後續之 列冊追蹤。 2.經文資法第15條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為無價值者,於建造物處分前,另經個 人或團體依同法第14條提報時,主管機關自應依列冊追蹤程序之相關規定辦理。 惟主管機關得評估個案狀況,於依文資法第15條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時,本於 職權併同啟動同法第14條列冊追蹤之審查程序;併同啟動辦理者,仍應分別具備 其程序要件,並分別踐行相關之程序及作成法定決定。 (四)於文資法第14條列冊追蹤審查、第15條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程序進行中,遇有拆除或 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衡酌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 辦法規定啟動暫定古蹟之程序。 (五)至現行文資法第15條與同法第14條間執行及審查程序競爭等事宜,納為本局未來修 正法規相關議題討論。 二、有關列冊追蹤作業應注意事項,本局業已作成「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 群、史蹟、文化景觀列冊追蹤作業注意事項」,務請各縣市主管機關參照辦理,以審慎 確認文化資產價值所在及回應各界提高列冊追蹤程序嚴謹度之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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