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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3.06.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236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3月6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資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或
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
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來函所詢有關「辦
理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建物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事,依該案
建物管理機關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107年 2月13日函說明(略以):案內建物依國軍營
產圖籍資料為民國67年10月 1日建造,未逾50年;隨文檢附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前述函
文及附件供參。
三、惟為避免遺漏可能具有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潛力者,公有建造
物及附屬設施群雖未逾五十年,但主管機關仍得透過文資法第14條規定辦理定期普查
,建立該建造物具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價值之內容及範圍等重要
資訊,經由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並得進一步依本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進行
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審議;另如於未進入前述審議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亦得
依第20條規定逕列為暫定古蹟,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予以管理維護,併予
敘明。
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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