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府函詢現行考古遺址容積移轉得否同時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4.27. 文授資局物字第10730046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4月27日
    說明: 一、略。 二、現行考古遺址之土地是否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1節 ,應請內政部本權責釋疑;而考古遺址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 移轉容積一節,仍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及依其訂定發布之子法辦理為宜,合先 述明。 三、次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考古遺址容積移轉辦法」兩辦法依據之母法 不同、立法原意不相同外,各別計算公式所依據之參考定義亦不相同;若同時適用者 ,將產生資源重複計算、法系紊亂之疑慮。如適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辦 理後之土地部份,應不得再依據「考古遺址容積移轉辦法」規定計算容積量辦理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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