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詢「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核發使用許可及日常管理維護查核作業手冊」內容之目的及 適用對象部分,「再利用」一詞之定義及適用範圍等疑義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發文字號: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7.07.12. 文資蹟字第107300786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12日
    說明: 一、略。 二、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 以下稱本辦法)第 3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 ,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修復或再利用計 畫外,應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提出因應計畫,送主管 機關核准。前項因應計畫內容如下:一、文化資產之特性、再利用適宜性分析。二、 土地使用之因應措施。三、建築管理、消防安全之因應措施。四、結構與構造安全及 承載量之分析。五、其他使用管理之限制條件。」因此依前述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等 修復或再利用,於適用建築、消防相關法令有困難時,即應提出因應計畫,非僅限於 「變更」類別之再利用。 三、有關所詢○○○○街屋( 2樓以上住宅為屋主私人區域), 1、 2樓似屬同一棟建築 構造物,依上開規定無論是否變更用途類別之再利用,整棟建築均應提出因應計畫, 並基於該文化資產保存目標與基地環境致災風險分析,就建築管理、消防安全、結構 與構造安全等及其他因應計畫內容檢討項目評估。後續再依本辦法第 5條規定,由主 管機關會同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就提出之個案因應計畫辦理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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