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府檢送評估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9條參考稅賦減免相關書面建議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7.1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80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7月17日
    說明: 一、略。 二、有關所詢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99條「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 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第 1項)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 、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第2 項)」其中「所定著之土地」在個案上是否包含歷史建築「地下坑道」 向上投射之土地乙節,說明如下: (一)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6條,歷史建築登錄公告應載明 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二)歷史建築不論位於地上或地下,均與土地連結;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 指該歷史建築定著土地事實上所佔用之面積,及基於歷史建築文化資產價值保存 必要與不可分割範圍,並經主管機關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通過,且登錄公告時所 載之面積為準。又民法第 77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 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 得排除之。」是土地所有權行使之範圍,原則上不限於地表,並及於土地之上下 。貴府登錄為歷史建築之地下坑道,範圍潛越他人土地下方,影響土地所有權人 之權益,而文資法第99條之目的除鼓勵人民參與文化保存工作並有補償所有權人 之意旨,爰地下坑道縱位於地下,亦應有該條減免稅之適用。 (三)惟歷史建築是否給予租稅優惠,依同法第 2項乃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地方主管 機關得考量文化資產保存與地方財政等狀況在50%範圍內訂定減免房屋稅及地價 稅之法規,並報財政部備查,並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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