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函詢「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之執行疑義」一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8.13.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902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13日
    說明: 一、略。 二、按公有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於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於興 建完竣達50年以上者,因可能具有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 築群之潛力,爰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15條明定,該等建造物於處分 前應通知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並於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明定價值評估之 程序與應將價值評估結果公布於網站等。 三、有關評估結果公布之內容、項目、格式以及應於會勘後幾日公布等細節性及技術性事 項,文資法及施行細則並無相關規定,建議得參考本部文化資產局所擬「古蹟歷史建 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列冊追 ?作業注意事項」(詳如附件),由各縣 市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四、次按,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 3項規定:「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結果,應公布於主管 機關網站」,並無區分評估結果是否具有文化資產價值潛力者始應為公告,併予敘明 。 五、再按,文資法第15條所定主管機關應進行價值評估以及評估結果之公布,係機關內部 之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對外不發生法律效果;主管機關應視評估結果,本權責啟動 後續文化資產列冊追蹤、進入指定登錄審查程序或為其他適宜之列管措施。故管理機 關或民眾如有對評估結果不服者,亦無後續行政救濟之問題。 六、…(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