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 7條之 1(現為施行細則第14條)相關規定」一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08.1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918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15日
    說明: 一、略。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施行細則第 7條之 1,係104 年 8月31日增訂 ,並於 106年 7月27日修正條次為第14條,內容並修正為「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組 成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應依本法第三條所定文化資產類別,分別審 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廢止等重大事項。(第 1項)主管機關將文化資產指 定、登錄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之個案交付審議會審議前,應依據 文化資產類別、特性組成專案小組,就文化資產之歷史、藝術、科學、自然等價值進 行評估。(第 2項)前項屬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 蹟、文化景觀及自然地景類別者,應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指定登錄範圍之影響。 (第 3項)」。該規定之立法目的是認為主管機關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前 ,應有事先之評估機制,俾使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程序更為完善,並有助於未來文 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工作。其規定「應」係為強化主管機關於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前, 應就文化資產之歷史、藝術、科學、自然等價值進行評估之義務,且依文化資產審議 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該項價值評估報告尚須送審議會,供審議委員 參酌判斷之參考。爰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乃法定應踐行之必要程序,至行政機關如 未踐行上述法定必要程序,則此等行政瑕疪對行政處分之影響,係屬重大明顯瑕疵而 無效或屬得撤銷、補正之情形,則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三、至所詢「專案小組如何組成?由主管機關遴選或其他方式?人數若干?成員是否限於 審議委員?評估是否須撰寫評估報告?格式如何?主管機關委由學術或鑑定機關撰寫 研究報告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乙節,主管機關組成之專案小組人數及成員等,文資 法並無相關規定,因屬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各主管機關亦得本於權責定之,若無逾 越文資法及其相關子法授權之範圍,或牴觸上述法規之內容,尚非法所不許。另,文 資法施行細則第14條僅規定評估報告之內容,尚無規定評估報告之格式,並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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