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考古試掘出土遺物後續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1.22. 文授資局物字第10730131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說明: 一、有關試掘時發見出土遺物,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7條第 2項規定,即停止工程 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 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二、旨案既發見出土遺物,應依前開法令規定,將發掘成果或報告(含價值評估),送審 議會審議,俾判斷其是否具考古遺址(含出土遺物)價值。倘具該價值者,則續依同 法第53條規定,將出土遺物指定予保管機關(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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