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 1項所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 足人數提出申請」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9.08.28. 勞動發管字第10905133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8月28日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 足人數提出申請」,其屬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公 共工程,或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之營造工作,並由公營事業機構或未領有營 造業登記證之民間機構擔任雇主,得與其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以合理勞動條 件在國內辦理聯合招募。 前項國內辦理聯合招募所錄用之本國勞工,由公營事業機構、民間機構或與其訂有書面契約 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僱用,並納入求才證明書之就業人數計算。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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