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審查程序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6.02. 文授資局物字第10830058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2日
    一、略。 二、按所有權人所提報文物業分批捐贈,依其文物所在地區分,貴府已非文化資產保存法( 以下簡稱文資法)第65條所稱之主管機關,爰毋須開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以下 稱本細則)第15條續辦列冊追蹤之審查程序。 三、又,依本細則第30條規定,私有文物之所有權人對於文物之審查指定亦有申請權,其依 法申請後,主管機關即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審議程序。另,所詢個案若係依文資法第67條 及本細則第30條向貴府申請審查指定,則因私有文物所有權人業將該文物之所有權移轉 ,且受贈人亦未於該府轄區,爰就其所申請事件,貴府應得函覆申請人其業已不符合本 細則第30條之規定。 四、文物所有權移轉後單位為國立○○○○及國立○○○○,該二單位為中央政府機關之附 屬機關(構),確實符合文資法第66條規定,應就所保存管理之本批文物辦理文物暫行 分級程序,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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