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貴局再次來函詢問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計畫、緊急搶修計畫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比 例疑義乙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11.08.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209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8日
    一、略。 二、來函所詢緊急搶修計畫是否需取得全部或過半數所有建物或土地所有人同意,以及土地 或建物所有人不同意、反對其他所有人提出之修復再利用計畫,以致修復期程延宕,主 管機關可否代為執行相關計畫等情,業經本部以 108年 9月20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 0183號函復在案(諒達)。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 1章第 6節已就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方法、程序及法則為規定, 爰所詢建物產權無登記、使用人及管理人定義不清時,如何認定乙事,自應參照上述規 定調查認定之。至於為調查事實必要所應採取之證據方法及蒐集證據資料範圍,則由主 管機關視具體個案認事用法所需裁量決定之(法務部 106年03月23日法律字第10603503 930 號函釋參照)。 四、次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因管理 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或強制徵收 古蹟、歷史建築或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屬行政執行法有關「代履行」之特別規 定,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倘若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作成命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 期改善之行政處分,如屆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得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向義務人徵收 代履行所需費用。至於主管機關如何「逕為」修復之實務執行事項,因非法律適用問題 ,宜請參酌前揭說明,本諸權責審認之(法務部 108年 9月25日 10803513950號函釋參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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