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使用管理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認定及後續裁罰疑義乙事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12.02.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298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日
    一、略。 二、所詢未依核定之修復再利用計畫之用途使用、擅自變更建物主要構造、消防設備等行為 ,是否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 106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仍請參照本部 108年10月29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1585號函示內容以認定之。 三、至文資法第 106條第 1項之裁量標準,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 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 定,應針對具體個案,衡酌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是否得有利益及其資力等 因素,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就罰鍰金額為適切之裁量;另有關行為人持續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情形,其行為數之區隔,自應以行為人收受行政處分送達時為斷,亦即持續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行為,一經主管機關作成處分且送達於相對人,其後所為之行 為即屬另一行為(法務部 100年04月28日法律字第1000009439號函釋參照)。如改善期 限之標準及裁罰金額級距,自應由主管機關審酌個案具體情狀依上述說明為符合立法目 的之決定,以避免「不同事件而為相同處理」,有違平等原則之虞。 四、另有關文資法第26條規定之立法目的、適用程序,本部於 108年10月29日文授資局綜字 第1083011585號函中亦已說明。爰所詢若欲依文資法第26條提出因應計畫使其不受建築 管理及其相關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者,則仍請參照前開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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