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 5項、「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12.09.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1328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9日
    一、略。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 5項規定「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及再利用過程中,應分階 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古蹟修復及再利 用辦法第18條第 1項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 ,應至少分別於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舉辦說明會或公 聽會」,合先敘明。 三、前述規定之修法意旨係「為強化古蹟保存之公民參與,爰增列第五項明定古蹟修復及再 利用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相關資訊應公開,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故倘個案實際屬預定辦理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工作,而依法擬訂之「修復或再利用 計畫」,即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第 5項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 條規定,於計畫擬訂階段召開說明會或公聽會。 四、所詢「國立大學○○街○○號」與「○○街高等官舍群」修復及再利用計畫,請貴局依 前述說明本權責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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