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規定函文本部之徵詢時點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9.02.02. 文授資局物字第109300100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2月2日
    經考量考古遺址所在地之都市計畫訂定或變更,屬考古遺址重大事項,皆須送本部考古遺址 審議會進行審議,爰請貴局於擬定階段(即公開展覽前)先函詢本部意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