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廢止程序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9.04.06. 文授資局蹟字第10930037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6日
    一、略。 二、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5條規定,歷史建築辦理登錄公 告時,應載明事項包括「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係因歷史建築本體與定著土地 範圍及面積有整體性且不可分割之關係,合先敘明。 三、復依本部文化資產局 107年 2月22日文資綜字第1073002049號函送各縣市政府文化局( 處)之「文化資產暨保存技術公告變更注意事項與參考範例」(諒達),涉及原公告實 質內容(效力)調整者,應注意務需就個案重新依各該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審查辦法、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等所定之審議程序辦理,提送審議會 作成決議後,就調整之事項分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條或第122 條重新辦理公告,並 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併予敘明。 四、綜上,貴府函詢之個案,原登錄公告係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 法」規定辦理審議程序後公告之,其公告記載事項包括「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今貴府與陳情人協議增減個案之土地定著範圍與面積,涉及原公告實質內容與效力變 更,仍應踐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所定之審議程序辦理,提 送審議會作成決議後,就調整之事項分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條或第 122條重新辦理 公告,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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