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局規劃辦理特定專用區再開發可行性評估一案,因鄰近○○○○考古遺址,函請本部 協助確認應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9.04.14. 文授資局物字第109300407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14日
    一、略。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本法)第58條第 2項規定:「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 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 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如有發見,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依第四十六條審查程 序辦理。」,以及同法第57條規定:「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 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 前項措施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議程 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三、查本案評估範圍在○○街、○○路所圍街廓,包含○○○○等區域,雖未座落於「○○ ○○考古遺址」定著土地範圍內,惟因鄰近該遺址,為求審慎,爰請依本法第58條第 2 項所定「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者,應由策定計畫之機關先調查工程地區有 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而未來營建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時,亦應 遵守本法第57條規定,倘有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 通知主管機關按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採取或決定停止工 程進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進行搶救發掘、施工監看或其他必要措施,避免發 生疑似考古遺址遭毀損或破壞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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