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規定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疑義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9.04.1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4012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15日
    一、略。 二、按文資法第 4條規定,本法之地方主管機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地方制度法第 18、19條規定文化資產保存為各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次按保存文化資產為需長期、 有系統進行的工作,為制度性保護我國公有文化資產,爰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 )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 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7條第 1款規定,符合文資法第15條規定興建完竣逾50年之建造物,其所有或管理機關 (構)應於處分前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評估作業之預先評估機制。 三、有關貴局就經管職員眷屬宿舍依文資法第15條報請嘉義縣政府進行價值評估一事,本部 業函請嘉義縣政府查明是否符合文資法第15條規定適用之要件,業函請嘉義縣政府查明 是否符合文資法第15條規定適用之要件,以及參照上述說明本權責盡速辦理評估作業, 並將俟該府說明回復貴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