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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 2款規定,為確保輸出中國大陸蓮霧鮮果實之品
質及執行有害生物之防疫作業,指定「輸中國大陸蓮霧供果園資料表」為申請輸出檢疫應檢
附之文件,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109.10.30. 防檢四字第1091494932A 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核釋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為確保輸出中國大陸蓮霧鮮果實之品 質及執行有害生物之防疫作業,指定「輸中國大陸蓮霧供果園資料表」(如附件)為申請輸 出檢疫應檢附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本局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防檢四字第一0三一四九三五九六 A號令,並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