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與刪除之相關規範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11.04. 法矯字第109040087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4日
    主旨:提示矯正機關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與刪除之相關規範,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應依收容人之身分類別辦理各類收容人書信閱讀、刪除,相關法規與要件如下 (附件 1): (一)受刑人、被告:依監獄行刑法第74條、羈押法第66條等規定辦理。 (二)少年受刑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73條第 2項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號解釋,機關應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有必 要時得閱讀、刪除,並參酌監獄行刑法第74條第 4、 5項之刪除流程辦理。 (三)少年被告: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第 2項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機關應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有必要時得閱讀書信;刪除部分應 依羈押法羈押法第 3條第 4項、第66條第 3、 4、 5項辦理。 (四)收容少年: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第 2項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機關應視個案情形與書信種類後,認有必要時得閱讀書信;刪除部分於 相關法律制定前,循司法院釋字第 756號解釋意旨並參酌羈押法第66條第 3、 4 、 5項辦理。 (五)被管收人:依管收所規則第16條準用羈押法第66條辦理。 (六)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號解 釋,其閱讀、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第74條第 2、 3項之情事,並參 酌同法第74條第 4、 5項之刪除流程辦理。 (七)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 號解釋,其閱讀 、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第74條第 2、 3項之情事,並參酌同法第74 條第 4、 5項之刪除流程辦理。 (八)受強制工作處分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5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號解釋, 其閱讀、刪除事由予以限縮具有監獄行刑法第74條第 2、 3項之情事,並參酌同 法第74條第 4、 5項之刪除流程辦理。 (九)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依監獄行刑法第 148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74條規定辦理。 二、機關於書信檢查完畢後,應於背頁或其他適當空白處加蓋章戳註記,且應填寫發受書 信表(如附件 2),其填寫方式請參照「收容人發(受)信之檢查、閱讀、刪除流程 圖範例」辦理(如附件 3)。又,機關逕予刪除之書信應影印書信原文與保管,並應 於收容人出監(所)時予以發還。 三、另有關收容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或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不論收容人身分類別,請各 機關應依司法院釋字第 756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而不予閱讀,並依本署 107年 5月 1日 法矯署安字第 10704002390號函辦理(如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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