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止本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農授水保字第0九一一八四六四八六號公告劃定「宜蘭縣南澳鄉 南澳村宜-六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九0農水保字第九0一八五六三 0五號公告劃定「宜蘭縣南澳鄉金岳村宜-7 土石流危險區」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 關(宜蘭縣政府、本會林務局)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11.27. 農水保字第1090728354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主旨:廢止本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農授水保字第0九一一八四六四八六號公告劃定「宜蘭縣 南澳鄉南澳村宜-六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九0農水保字第九 0一八五六三0五號公告劃定「宜蘭縣南澳鄉金岳村宜-7 土石流危險區」為特定水 土保持區及其管理機關(宜蘭縣政府、本會林務局)之指定,並自即日生效。依據: 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宜蘭縣南澳鄉南澳村宜-六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及「宜蘭縣南澳鄉金岳村宜- 7 土石流危險區」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廢止位置圖、範圍圖及土地地籍清冊,得向宜蘭 縣政府、本會林務局申請閱覽;另前開書件由渠等及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本會林務局 羅東林區管理處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二、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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