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警察官制人員轉任簡薦委制人員,於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時,得否 採計獎懲項目計分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9.12.03. 公訓字第10900114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3日
    主旨:有關警察官制人員轉任簡薦委制人員,於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 簡稱薦升簡訓練)遴選時,得否採計獎懲項目計分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民國 109年11月17日府人力字第1090388415號書函。 二、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之 1規定:「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中所定警察官與具 有警察官任用資格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之年資、考 績得相互採計,依第13條、前條第 2項、第 5項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第 1項、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 2項、第 5項規定,相互取得任官(用)資格。」 三、本案有關警察官制人員轉任簡薦委制人員,於參加薦升簡訓練遴選時,其於適用薦升 簡訓練辦法第 8條附件一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職務年資」、「考績」及 「獎懲」等項目計分,考量權益衡平,得予採計曾任警正一階(相當薦任第九職等) 職務之年資、考績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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