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8條第 2項規定,公私場所申 請核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自 110年 3月 1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 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1.20. 環署空字第109122206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月20日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私場所申請核 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一日起,應採網路傳輸 方式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