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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6條第 1項、第 2項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
情,各大專校院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0.01.25. 臺教高(五)字第1090185326B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月25日
核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大專校院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一案,請依下列說明事項
辦理:
一、本解釋令適用對象為疫情期間獲得國外大學入學許可,惟因當地國防疫限制入境或因學
校防疫,改採遠距教學而未前往留學國之學生。
二、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對照國內
外學制情形,除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
之外,考量肺炎疫情發展迄今各國風險情形與因應措施不一,爰亦宜審酌當地國防疫彈
性措施(邊境管制及遠距教學)等綜合判斷進行採認。
三、上開遠距教學期間得予彈性採計為申請人停留當地學校之修業期限,並以當地國及學校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措施期間為限,且應請是類學生出具當地國及學校證明文
件,以利我國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時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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