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八里垃圾焚化廠促參案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條第 1項第 4款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11.11. 台財促字第109255291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主旨:所詢八里垃圾焚化廠促參案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條第 1項第 4款疑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環境保護局 109年10月 5日新北環處字第1091915369號函辦理。二、促參法第 3 條之公共建設類別多元,包含交通建設(如智慧型運輸系統)、污水下水道、農業 設施(如漁港區域內各項設施)等,並非所有公共建設之興建(或建造)行為及建築 許可皆受建築法規範,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建設整建,是否屬促參法第 8條第 1項第 4 款規定之增建、改建及修建行為,得依下列原則審認: (一)屬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者,依建築法規定審認。 (二)屬其他法令規範者,依其他法令規定(如漁港區域內之漁港設施依漁港法規定) 審認。 (三)未有相關法規規範者(如特種建築物),辦理既有設施恢復(Rehabilitate)或 提升功能達公共建設投資金額一定規模以上。所稱一定規模由主辦機關自行審認 。 三、旨揭焚化廠非屬建築法所稱建築物,亦未有其他法令規範,其增建、改建及修建行為 ,得由貴府自定投資金額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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