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私場所因本 ( 101)年度適逢農曆春節假期,致未能於 1月底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 半年紀錄資料,是否得類推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延長申報期限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4.17. 環署空字第101002628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4月17日
    主旨:函詢公私場所因本 ( 101)年度適逢農曆春節假期,致未能於 1月底前向地方主管 機關申報前半年紀錄資料,是否得類推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延長申報期限一案,請查照 。 說明: 一、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 「前條之紀錄由領有許可證者於每年 1月及 7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 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紀錄資料。」同辦法第17條規定:「違反第 6條、第10條 、第11條第2 項、第13條、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58條規定辦 理…」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未於規定期限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紀錄資料者, 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規定處分並限期補正或申報。另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 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二、函詢公私場所因故未能如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資料,是否得類推適用所得稅法規定 延長申報期限一節,因所謂類推,係指某種事項,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法律的漏洞 ),透過解釋方法比附援引法律就其他相類似事件之規定,而間接適用,本案空氣污 染防制相關法規既有明文,自不得類推。本案貴轄公私場所倘未依前揭管理辦法第15 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前半年之販賣或使用紀錄資料,貴局應本權責依空氣污染防制 法第58條規定處分並限期補正或申報。 三、另行政罰法第18條第 3項所稱「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即必須有行政罰法第 8條 、第 9條第 2項、第 4項、第12條及第13條等情形始有適用,倘貴局考量個案實際情 形,爰引行政罰法規定減輕罰鍰額度,請務必敘明依該法第18條審酌之理由並依法辦 理,惟建議貴局宜先行訂定統一判定標準,以避免造成個案處分罰鍰額度不一之不公 平情形。本案仍請貴局本權責逕行辦理。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9.12.30. 環署空字第1091217170號函發布,自109年12月30日停 止適用〕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0.07.13. 環署空字第1101093111號函發布,自110年7月13日起停 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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