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 2規定,有關稅務違章納稅義務人死亡者, 其應納罰鍰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0.03.29.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29日
    稅務違章案件之受處分人死亡,其罰鍰處分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因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該處分不 生效力,免予處罰。 二、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後死亡,該處分已生效且具執行力,依司法 院釋字第 621號解釋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除經查明確無遺 產可供執行外,不得註銷滯欠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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