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3.31. 金管證交字第1100335023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31日
    一、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 圍如下: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證券交易 所臺灣中型 100指數」成分股股票及「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 分股股票。 (二)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含獎勵 A級發行人可發行標的 )、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或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 並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公告者。 (三)上開有價證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或於創 新板上市或登錄戰略新板興櫃買賣之股票,不得列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金管證交字 第一0五00四四0六0號令,自即日廢止。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2.29.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7號令發 布,自113年1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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