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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指定基金
受益憑證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05.10. 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0日 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基 金受益憑證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依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