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被收養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否以直系血親之身分申請生父母戶籍資 料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0.04.21. 法律字第110035051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21日
    主旨:有關被收養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得否以直系血親之身分申請生父母 戶籍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年 3月26日台內戶字第1100110296號函。 二、有關「血親」之分類,學理上可分為具有事實上血統關係存在之天然 血親,與由法律擬制具有血統關係之法定血親,例如:養子女與養父 母等(林秀雄,親屬法講義,2020年修訂 5版,第30頁)。而養子女 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天然血親關係,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仍屬存 在,惟權利義務關係處於停止狀態(司法院釋字第28號解釋及民法第 1077條第 2項規定參照)。本件來函所詢被收養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 得否以直系血親之身分申請生父母戶籍資料乙節,涉及申請戶籍謄本 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點第 4款之直系「血親」,解釋上 是否涵蓋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關係,因 涉貴部解釋權責,仍請貴部探求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後予 以審認。 三、另查法規規定之血親,是否涵蓋「天然血親」,實務上各有所採,併 供參考: (一)法規明定者: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繼父 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 5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 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 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教師請假規則第 3條第 1 項第 6款規定:「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六、因父母、配 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 喪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 5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 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 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 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等規定。 (二)法規未明定者: 1.經法院認為未涵蓋者: 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95號判決略以:「…民法第1198條 第 4款規定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無 非因其就遺囑有間接利害關係,為免自謀利益,違反遺囑人之 本意,故明文禁止之。惟於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受遺贈之養子 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停止,本生父母就受遺贈人純獲 法律上利益之遺囑作成,已無利害關係,難認有自謀利益而違 反遺囑人本意之情形,即不應受遺囑見證人之身分限制。是民 法第1198條第 4款所稱『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於受遺贈人 之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應僅指其養父母而言,不包含其本生父 母,始符立法意旨。」。 2.經法規主管機關釋示認為涵蓋者: 衛生福利部 107年 9月26日衛部保字第1070125865號函略以: 「…國民年金法第40條及第44條意旨,國保被保險人死亡時所 遺子女,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雖經第三人收養,惟依本法 第44條規定,尚無法停止其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權利。」、 財政部 101年 1月 6日台財稅字第 10004754620號函略以:「 …身心障礙者被收養後,以其同戶本生家庭兄弟所有車輛申請 免稅,如經查明該車輛確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予依使用牌 照稅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98年11月12日農授漁字第0981248968號函略以:「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8條條文內規定之『血親』,應包括自 然血親與法定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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