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為「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 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並自110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0.04.27. 院台廳行三字第110001265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27日
    主旨:「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名稱並修正為「司法院指 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修正「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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