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民政業務類一定 金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5.28. 台內民字第1100222250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28日 修正「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民政業務類一定 金額」,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民政業務類一 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