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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函詢「執行小組成員之資格認定」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0.05.14. 文藝字第11030130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4日
一、復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110年 4月30日新北文美字第1100805355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11條規定:興辦機關辦理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成立執行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包含下列人士
:
(一)視覺藝術專業類:藝術創作、藝術評論、應用藝術、藝術教育
或藝術行政領域。
(二)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
(三)其他專業類:文化、社區、法律、環境空間或其他專業領域。
(四)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之代表。
三、前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係指本辦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之「公有建築
物」建築師或「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專業技師,如「政府重大公共工
程」案中包含建築者,則包括其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皆應為實際執行
該案並具有相關執照者。
四、本案建築師事務所指派之執行小組成員人選,依貴局所述,既未具建
築師執照,又非實際參與本案之建築師,即應非屬本辦法第11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所稱之建築師或工程專業技師;但如該人選充分瞭解本
案,並具本辦法第11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之其他專業類專長,貴局或
可依此款規定審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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