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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設置機械通風裝置相關問題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0.05.03. 消署危字第11011075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3日
主旨:貴局函詢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設置機械通風裝置相關問題 1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0年 4月22日桃消危字第1100011688號函。
二、所提問題說明如下:
(一)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 1規定略以,容器串接使用場
所之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
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另「消防機關辦理公共
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
基準」(以下簡稱查驗基準)表 8及 106年11月 6日執法疑義
研討會會議紀錄(以下簡稱執法疑義紀錄),均已載明機械換
氣之通風量效能、排風口及進風口設置位置,故所提機械換氣
裝置效能等問題,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機械換氣裝置手動或自動啟動之規格標準部分,依執法疑義紀
錄提案三決議略以,機械換氣裝置之啟動方式為自動或手動,
且應於測試時可正常動作;故本項僅係說明不論採自動或手動
方式,均應能正常啟動機械換氣裝置;另考量防止氣體滯留之
有效通風裝置,設置目的係為防止氣體滯留,故容器串接使用
場所之機械換氣裝置應保持24小時運作。
(三)機械換氣裝置排氣管內應設可檢測液化石油氣濃度之計測裝置
規格標準部分,依查驗基準及執法疑義紀錄提案三決議已規定
,上揭計測裝置應設置於排氣管內,且檢測液化石油氣濃度達
0.5 %以上時,由場所派員巡查漏洩處所並補修。
(四)至所詢相關問題,均涉個案現場實質認定,請本於權責認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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