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詢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設置機械通風裝置相關問題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0.05.03. 消署危字第11011075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3日
    主旨:貴局函詢容器串接使用場所設置機械通風裝置相關問題 1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0年 4月22日桃消危字第1100011688號函。 二、所提問題說明如下: (一)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 1規定略以,容器串接使用場 所之容器應放置於室外,但放置於室外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 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在此限。另「消防機關辦理公共 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 基準」(以下簡稱查驗基準)表 8及 106年11月 6日執法疑義 研討會會議紀錄(以下簡稱執法疑義紀錄),均已載明機械換 氣之通風量效能、排風口及進風口設置位置,故所提機械換氣 裝置效能等問題,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機械換氣裝置手動或自動啟動之規格標準部分,依執法疑義紀 錄提案三決議略以,機械換氣裝置之啟動方式為自動或手動, 且應於測試時可正常動作;故本項僅係說明不論採自動或手動 方式,均應能正常啟動機械換氣裝置;另考量防止氣體滯留之 有效通風裝置,設置目的係為防止氣體滯留,故容器串接使用 場所之機械換氣裝置應保持24小時運作。 (三)機械換氣裝置排氣管內應設可檢測液化石油氣濃度之計測裝置 規格標準部分,依查驗基準及執法疑義紀錄提案三決議已規定 ,上揭計測裝置應設置於排氣管內,且檢測液化石油氣濃度達 0.5 %以上時,由場所派員巡查漏洩處所並補修。 (四)至所詢相關問題,均涉個案現場實質認定,請本於權責認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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